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簡字第35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3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楊宏量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道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993,26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
111年度橋簡字第3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楊宏量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道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993,26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