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橋簡字第38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386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
被 告 楊雪貞律師即陳朝欽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
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宣判。茲因尚
有應行調查之事項,爰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
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111年度橋簡字第386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
被 告 楊雪貞律師即陳朝欽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
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宣判。茲因尚
有應行調查之事項,爰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
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