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簡字第4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47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宋孟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柏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445,568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7,
2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書 記 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