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簡字第7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74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李政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第一
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依其上訴聲明,係就原審判決其給付超
過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部分聲明不服,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8,
413元(計算式:30萬8,413元-10萬元=20萬8,413元)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3,315元,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
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