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簡字第9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簡字第901號
抗 告 人 陳鏡沼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抗告人對
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(書狀名
稱誤載為上訴狀)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
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
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111年度橋簡字第901號
抗 告 人 陳鏡沼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抗告人對
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(書狀名
稱誤載為上訴狀)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
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
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