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103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1032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上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76,20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