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10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1068號
原 告 三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憶鳳
上列原告與被告符仲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26,0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
111年度橋補字第1068號
原 告 三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憶鳳
上列原告與被告符仲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26,0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