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7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752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耿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
,3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