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83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839號
原 告 黃彩旻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映亘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2,9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
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34號),如經本
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
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
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
111年度橋補字第839號
原 告 黃彩旻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映亘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2,9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
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34號),如經本
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
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
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