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橋補字第99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991號
原 告 黃合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偉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111年度橋補字第991號
原 告 黃合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偉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