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13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1363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

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
謝輔城
被 告 蔡政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
萬捌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參拾參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  月  10  日
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