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小字第3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字第330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黃樹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
庭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
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9,12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
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