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小字第6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61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被 告 費德蕙
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
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472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
112年度橋小字第61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被 告 費德蕙
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
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472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