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小字第6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629號
原 告 劉嘉君
被 告 高素幸
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
項定有明文。是本院就本件當事人有爭執事項之要領記載如
下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
告負舉證之責,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
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
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原告主張民國110年1月
間委託被告代辦房屋買賣事宜,然被告身為代書卻未告知土
地增值稅要用哪種稅率,導致其未能利用自用住宅稅率而損
失新台幣98,987元等語。然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,除其
片面指述外,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;再依原告與買受
人、被告簽訂之三方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,就土地增值稅
勾選以一般稅率辦理申報,有兩造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
為證,衡以一般買賣房屋時賣方對於土地增值稅適用何種稅
率應有相當認識,且自用住宅稅率有使用條件及次數之限制
,是賣方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亦有自己之考量,上開契約
書既已勾選適用一般稅率,原告又未舉證證明被告係誤勾,
況土地增值稅於110年2月1日即已徵收,有繳款書為證,原
告卻遲至112年2月才提起本件訴訟,亦與常情有違。是原告
就其主張之事實未能舉證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
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
三、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葉玉芬
112年度橋小字第629號
原 告 劉嘉君
被 告 高素幸
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
項定有明文。是本院就本件當事人有爭執事項之要領記載如
下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
告負舉證之責,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
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
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原告主張民國110年1月
間委託被告代辦房屋買賣事宜,然被告身為代書卻未告知土
地增值稅要用哪種稅率,導致其未能利用自用住宅稅率而損
失新台幣98,987元等語。然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,除其
片面指述外,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;再依原告與買受
人、被告簽訂之三方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,就土地增值稅
勾選以一般稅率辦理申報,有兩造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
為證,衡以一般買賣房屋時賣方對於土地增值稅適用何種稅
率應有相當認識,且自用住宅稅率有使用條件及次數之限制
,是賣方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亦有自己之考量,上開契約
書既已勾選適用一般稅率,原告又未舉證證明被告係誤勾,
況土地增值稅於110年2月1日即已徵收,有繳款書為證,原
告卻遲至112年2月才提起本件訴訟,亦與常情有違。是原告
就其主張之事實未能舉證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
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
三、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