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小字第6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690號
原 告 陳福生
被 告 蔡家宏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0,080元,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0,080元為原
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31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