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小字第6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693號
原 告 林依萱
被 告 何家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元為
原告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,常
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,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,竟
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,亦不違背其本意之
幫助意思,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晚間,在高雄市科工館大門
前,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
戶(下稱華南銀行帳戶)之存摺、提款卡(含密碼)、內載
有網路銀行代號、密碼及綁定設備密碼之密碼函,提供予真
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。嗣該詐騙集團成員
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意思,於110年8月初,自稱「陳林」透
過IG結識原告後,向原告介紹「HANTEC」假投資APP,誘騙
原告操作數位貨幣,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110年9月18日12時
8分許,匯款新臺幣(下同)86,000元至開華南銀行帳戶內
,旋為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空。原告因遭詐騙受有上述金錢
損失外,尚受有精神損失,故一共請求被告賠償90,000元,
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聲明:(一)被告應給
付原告9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(二)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
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﹔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
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,民法第185條亦有
明文。所謂共同侵權行為,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
害,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。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
範圍內,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,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
,以達其目的者,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而應對於全部
所發生之結果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二)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有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號
刑事判決可稽(下稱系爭刑案),並經核閱系爭刑案卷內事
證相符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
提出書狀作何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
規定,視同自認,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堪認原告主
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被告以上開方式為他人詐欺行為提
供助力,依前揭說明,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而與上開不詳詐
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遭詐騙
之款項86,000元,核屬有據。
(三)按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
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
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
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
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
之金額,民法第18條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原
告雖主張其精神上受有損害等語,惟慰撫金之請求乃限於原
告之人格法益受侵害時,始足當之,本件被告共同詐欺原告
之金錢,受侵害者係原告之財產權,並非直接侵害原告之人
格權,自無從請求慰撫金,是原告請求被告須賠償其因遭詐
欺之精神賠償部分,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86,000元,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3日起(見附民卷第7頁)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
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
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
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原告
敗訴部分,假執行聲請無所附麗,應予駁回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 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  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,審理期間尚無訴訟費用發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