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小字第7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字第72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錫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
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就
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,665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
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