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簡字第3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簡字第335號
原 告 黃柏瑋
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
被 告 黃冠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因被告於一造辯論終結後始遲到入庭,並具狀提出其遲到入
庭之原因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1日10時30分
時在本院民事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0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