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簡字第6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簡字第699號
原 告 鄭豐慶
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
被 告 戴聖倉
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法定代理人 張瑞琿
訴訟代理人 郭明智
楊裕如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三
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:
(一)查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(下稱環保局)、戴聖倉已於
民國113年8月23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本件事故之損害賠
償事宜調解成立,請提出調解筆錄(之前僅提出平允方案)
,並陳報確認戴聖倉已依該筆錄內容給付環保局多少金額,
俾計算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至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之損害數
額。
(二)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敘明起訴狀所附修車估價
單中,KNB-8332曳引車部分及RA-D6半拖車部分之費用各占
多少,並列明各自之零件、工資比例,俾依曳引車、半拖車
之出廠日期分別計算折舊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2年度橋簡字第699號
原 告 鄭豐慶
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
被 告 戴聖倉
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法定代理人 張瑞琿
訴訟代理人 郭明智
楊裕如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三
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:
(一)查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(下稱環保局)、戴聖倉已於
民國113年8月23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本件事故之損害賠
償事宜調解成立,請提出調解筆錄(之前僅提出平允方案)
,並陳報確認戴聖倉已依該筆錄內容給付環保局多少金額,
俾計算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至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之損害數
額。
(二)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敘明起訴狀所附修車估價
單中,KNB-8332曳引車部分及RA-D6半拖車部分之費用各占
多少,並列明各自之零件、工資比例,俾依曳引車、半拖車
之出廠日期分別計算折舊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