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2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251號
原 告 蔡淑珍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揚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