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2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264號
原 告 吳心瑗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銀財、成功物流公司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
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8,284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