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4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40號
原 告 尤儀文
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美、被告黃富美之法定代理人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34,0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
236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2年
度橋救字第2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
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惟如
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
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
112年度橋補字第40號
原 告 尤儀文
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美、被告黃富美之法定代理人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34,0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
236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2年
度橋救字第2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
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惟如
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
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