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4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447號
原 告 蔡成
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珍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(且本件刑事案件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)
,又原告前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就精神慰撫金部分與被告以新臺
幣6萬元達成和解。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(確認本件請求金額),並依補正之聲明補繳裁判
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