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5號
原 告 鄭豐慶
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聖倉、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2,1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8,9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
112年度橋補字第5號
原 告 鄭豐慶
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聖倉、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2,1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8,9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