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橋補字第54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543號
原 告 陳彥達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旻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7萬5,3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具狀提出受損機車行照影本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112年度橋補字第543號
原 告 陳彥達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旻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7萬5,3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並具狀提出受損機車行照影本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