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5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566號
原 告 劉進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坤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,應以判決
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就此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
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經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
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
無罪為由,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112年度橋補字第566號
原 告 劉進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坤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,應以判決
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就此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
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經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
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
無罪為由,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