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62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628號
原 告 沈明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泓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扣除原告已繳1,000元後,尚需
補繳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2年度橋補字第628號
原 告 沈明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泓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扣除原告已繳1,000元後,尚需
補繳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