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橋司補字第4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司補字第40號
聲 請 人 彭如櫻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岳展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
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5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
聲請費1,000 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