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橋小字第105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105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
被 告 楊祖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474元,及自民國110年4月1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8.19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,474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000元
合計       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