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橋小字第133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1338號
原 告 王灝
被 告 陳貴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借款未償為由,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。
惟被告陳貴鵬於起訴時,係設籍在屏東縣○○鄉○○000號,有
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,又原告雖主張被告居住○○市○○
區○○路000○0號4樓,但本院前對該址送達未果(信封經註記
「遷移」),有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參,無從認定被告實
際居住本院轄區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
,容有誤會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