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小字第15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1502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
被 告 陳建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0
,000元。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設籍在屏東縣竹田鄉,而本件
侵權行為地臺南市○○區○00○○○道0號側車道引道路口,均非
本院管轄區域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南市政府
警察局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文件檢核表在卷可稽
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自屬違誤。爰依前開規定,
並審酌被告居住屏東地區,應以在屏東應訴較為便利,將本
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3年度橋小字第1502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
被 告 陳建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0
,000元。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設籍在屏東縣竹田鄉,而本件
侵權行為地臺南市○○區○00○○○道0號側車道引道路口,均非
本院管轄區域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南市政府
警察局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文件檢核表在卷可稽
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自屬違誤。爰依前開規定,
並審酌被告居住屏東地區,應以在屏東應訴較為便利,將本
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