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橋小字第15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1550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
被 告 莊智荃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,056元,及其中新臺幣79,200元自
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
息;前開利息利率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
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按週年利率14.99%計收利
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,056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   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000元
合計       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