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4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431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吳進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溫子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橋小字第431號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
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