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6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6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徐靜怡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文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