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小字第8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80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
被 告 楊立榮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15時40分在本
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