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停止強制執行113年度橋簡聲字第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郭武章
相 對 人 吳家全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是法院依前開規定,因必要情
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,應以
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為前提要件。若無強制執行事
件繫屬於執行法院,即無停止執行可言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,有本院查詢表
、索引卡查詢列印資料可稽,依首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停止
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又聲請人於聲
請狀所載「112年度司票字第1298號強制執行事件」經查為
本票裁定事件,並非強制執行事件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3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3 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