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104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04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董玟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尚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1,000元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635元
,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葉玉芬
113年度橋簡字第104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董玟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尚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1,000元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635元
,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