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12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26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複代理人 李宜樵
被 告 黃藏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李文廣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。但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委
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前項之許可,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
撤銷之,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
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文廣於本院審理時自陳
與被告為朋友關係(見本院卷第279頁),非律師,經本院
許可為被告訴訟代理人後,發現其妨害訴訟進行,顯不適於
代理本件訴訟,自應撤銷其許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