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15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綵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惠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200,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