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5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59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
被 告 梁世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0時30分許,在
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0
日10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,而被告於當日庭期雖未向本院報到開
庭,但其於當日庭期前業已於自動報到機掃碼報到,且本院亦認
本件有事實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3年度橋簡字第59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
被 告 梁世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0時30分許,在
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0
日10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,而被告於當日庭期雖未向本院報到開
庭,但其於當日庭期前業已於自動報到機掃碼報到,且本院亦認
本件有事實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