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6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69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劉百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寬即壬達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7日113
年度橋簡字第69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
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95,3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
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
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