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69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696號
原 告 白依凡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白飛凡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
被 告 莊梅桂
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辯
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2月26日下午4時宣判。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
辯論之事項,爰再開辯論,並候核辦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