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89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89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鄧人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580,001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30,1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3年度橋簡字第89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鄧人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580,001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30,1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