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105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105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法定代理人經查有變更情事,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3年度橋補字第105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法定代理人經查有變更情事,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