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3年度橋補字第119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1190號
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
上列原告與被告SALMORIN DIANE LOURENE AGRAVAN間給付分期買
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
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
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
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6,98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違約金5,6
98元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5,620元(即以本金56,980
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以
年息16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8,298元(
計算式:56,980元+5,620元+5,698元=68,298元)。又原告備位之
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6,980元,及自113年4月20日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
為1,756元(即以本金56,980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起
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以年息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
訟標的價額共為58,736元(計算式:56,980元+1,756元=58,736元
)。因先位與備位之訴相互間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
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應擇高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
為68,2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3年度橋補字第1190號
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
上列原告與被告SALMORIN DIANE LOURENE AGRAVAN間給付分期買
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
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
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
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6,98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違約金5,6
98元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5,620元(即以本金56,980
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以
年息16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8,298元(
計算式:56,980元+5,620元+5,698元=68,298元)。又原告備位之
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6,980元,及自113年4月20日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
為1,756元(即以本金56,980元,計息期間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起
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以年息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
訟標的價額共為58,736元(計算式:56,980元+1,756元=58,736元
)。因先位與備位之訴相互間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
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應擇高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
為68,2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