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3年度橋補字第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24號
原 告 牧傑能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懷恩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玴偉水電工程股
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16,9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