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橋補字第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2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盧姿伶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方意絨即戰士男女
服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99,6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