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橋補字第4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464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國榮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2,929元(
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,併算起訴前之利息、違約金
),應繳裁判費6,0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5,5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