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6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617號
原 告 董玉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虹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