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113年度橋補字第64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640號
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


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尚德即林俊吉之繼
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1,425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
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